【杭知桥版权案例】未经许可销售实质性相似商品构成侵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美术作品《一二》《布布》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微博公开发表,并于2020年完成国家版权登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多款抱枕、靠垫等商品,商品图案与原告作品在整体造型、五官特征、颜色搭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销量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裁判要旨
1.著作权权属的认定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登记即受法律保护。但版权登记证书、公开发表记录(如微博发布)可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
原告通过微博公开发表作品并完成版权登记,足以证明其系著作权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
2.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判断侵权需考察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告商品上的图案与原告作品在核心特征(如整体造型、五官、配色)上高度相似,仅局部细节(如配饰、动作)存在差异,仍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涉案图案,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在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时,法院可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作品的独创性、市场知名度及商业价值;
侵权行为的性质(如销售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恶意);
侵权商品的销量及价格;
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
4.免责抗辩的审查
被告未出庭应诉或提交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认定其无合法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授权许可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同类著作权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1.权属证据的固定:权利人可通过公开发表记录、版权登记等方式强化权属证明,降低维权难度。
2.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即使侵权作品存在局部改动,若核心表达与权利作品高度重合,仍可能构成侵权。
3.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网络销售者应审核商品来源及知识产权合法性,避免成为侵权主体。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