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防伪码缺失如何证明真假货【杭知桥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6 15:25阅读量: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原告主张被被告)销售的产品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且产品无防伪二维码,应判定为假货,构成商标侵权。被上诉人则辩称产品来源合法,防伪码缺失不能作为认定假货的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二审。
二、证据情况
二审中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权利人内部通知文件,证明自2021年秋冬季起,其品牌产品均带有防伪二维码(部分产品除外)。
国家标准文件,证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2021年,应在标准实施后生产,且应带有防伪码。
公证书,显示涉案产品无防伪二维码。
上述证据欲证明被控产品因为没有防伪码,不是原告正品,从而推定为假货。
二审法院采纳原告观点,认为无防伪码的涉案产品为侵权商品。
【实务要点】
证明被控产品假货是原告天然的责任,本案被控产品因为没有防伪码推定为假货,但需要权利人证明所有正品使用了防伪码,可以从权利人的商标使用防伪码的公告通知、权利人内部会议、经销商分销会议、防伪码的设计、制作、流通等环节提供证据,佐证原告正品采用防伪码,而缺少防伪码的产品推定为假货。
本案权利人商标为驰名商标,其知识产权法务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维权丰富的经验,为本案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在案件分析、启动、取证、真假货辨认识别,经销商管控政策,产品流通溯源治理均提前进行了系统性的体系建设、实操经验应对总结,特别是在证据的内部管理,证据的保留上做到了能应对复杂案件的挑战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