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保证金性质及违约责任分析【杭知桥合同法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子公司开展某物联网项目。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保证金及设备货款,被告则负责完成相关资质备案并授予目标公司使用。原告依约支付了保证金,但被告未按约定完成资质备案,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被告辩称原告支付的款项系设备货款而非保证金,且原告未全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二、证据情况
1、原告提交的证据:
《合作协议》: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付款约定。
银行业务回单:显示转账摘要为“保证金”,金额与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一致。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平台查询结果:证明被告未取得相关资质。
2、被告提交的证据:
银行业务回单:未载明款项性质,主张款项为设备货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试图证明自身具备相关资质,但未完成备案。
三、法院认定情况
1、款项性质:
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明确标注“保证金”,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
被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未载明款项性质,无法否定原告的主张。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保证金。
2、违约责任:
被告未按约定完成资质备案,构成违约;
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实际损失。
四、裁判要点
1、款项性质的认定:在合同纠纷中,银行转账凭证的摘要内容可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依据。
2、违约责任的划分: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如资质备案),即使对方存在轻微履约瑕疵(如延迟付款),若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主要违约责任的认定。
五、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