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4500号
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先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慧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慧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县科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宇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洑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