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4547号
原告: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晓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立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和县俊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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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