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显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5 00:00阅读量:2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627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显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显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均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永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洑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