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5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3278号之一
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岩宣,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淑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