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5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3278号之一


  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岩宣,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锋达五金工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乐腾达(深圳)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淑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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