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唐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5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初13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晓旭。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唐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另,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孙晓明
审判员 蒋其举
审判员 丁 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