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侃迅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4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1437号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宸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侃迅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四塘江路170弄1号。
  经营者:岑旺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贻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
  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昕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欣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贻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侃迅电器厂、余姚市昕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4008元,减半收取7004元,由原告
  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浦智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单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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