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徐健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4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初21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健健。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徐健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 华
审判员 秦昌东
审判员 黄中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