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殷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4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初3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殷晶晶。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殷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娟
审 判 员 王慧玲
人民陪审员 庄海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金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