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杨丽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1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62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杨丽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5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剩余34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人民陪审员 奚建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相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