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甘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308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茂家,汉族。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甘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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