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甘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308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茂家,汉族。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甘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