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金相月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执保28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相月。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相月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相月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1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相月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烨嶙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