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金相月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执保28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相月。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相月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相月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1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相月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烨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