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诉深圳市育航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328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被告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育航轩贸易有限公司,地;
法定代表人:胡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育航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锦辉
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
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