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查雄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9 00:00阅读量:1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初18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查雄驹。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查雄驹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晓霞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徐迎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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