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程文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10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程文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程文亮、(?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8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程文亮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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