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戴珠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4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初2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珠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戴珠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同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李宜泽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单天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