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侯宇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4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初13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侯宇航。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侯宇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侯宇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鲁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