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湖州织里悦特欣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3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民初441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悦特欣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贲继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湖州织里悦特欣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