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黄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3 00:00阅读量:1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550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坚。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燕萍
人民陪审员 余国荣
人民陪审员 余凯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