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黄瑞莲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3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58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瑞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黄瑞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