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蒋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00:00阅读量:1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知民初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L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xxx$21$1xxx$23$1xxx$23$1xxx$20$1xxx$21$1xxx$22$1xxx$20$1xxx$21$1xxx$27$1xxx$21$1xxx$21$1xxx$2012025。
  被告:蒋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蒋燕、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蒋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淑玉
审判员  唐福均
审判员  李红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匡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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