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柯万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2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初6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万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柯万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林书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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