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善孝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初19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善孝。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善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善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学宇
书记员 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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