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太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571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太龙。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太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太龙停止侵犯原告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被告刘太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删除淘宝网(www.taobao.com)上被告刘太龙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某)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4、被告刘太龙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BOYLONDON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同时,原告是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经原告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刘太龙未经原告授权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www.taobao.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某)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侵权产品销量大,库存数量多。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认为被告刘太龙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被告刘太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刘太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系外国企业,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勇强
人民陪审员  华 玲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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