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罗朝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初20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朝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罗朝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