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宁宇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民初15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宇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宁宇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再松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查世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俊
书 记 员 刘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