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裴晶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知民初2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裴晶莹。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裴晶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高忠华
审判员 赵靖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