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厦门积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初1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积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厦门积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郭前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