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上海璞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259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上海璞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 是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