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苏州来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知初99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来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凯,执行董事。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苏州来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7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
审 判 员 范晓荣
审 判 员 王小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亮
书 记 员 周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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