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子琪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118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子琪服装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川村某某组。
  经营者:杨二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子琪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幸佳
人民陪审员  沈善城
人民陪审员  郑国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濮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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