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王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初43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莹。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王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又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判长 卢春雯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泽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