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俊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阅读量: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初3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美,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韬,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吴俊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利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乃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