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谢亮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阅读量:1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知民初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亮莉。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谢亮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亮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利芬
审 判 员 王 侯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冯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