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徐爱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00:00阅读量:1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初10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爱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徐爱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宏文
审 判 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邢晔源
书 记 员 马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