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乐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初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E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乐飞。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乐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于2019年2月14日和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龙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