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乐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9 00:00阅读量: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初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公司编号:xxx。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E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乐飞。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乐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于2019年2月14日和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龙辉


主任电话:

13456991100(微信同号)

联系电话:

0571-88861237

联系邮箱:

mail@zhiqiao.cn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微信联系方式

微信联系方式

总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7号钱江浙商创投中心C座2楼

上海分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23层

友情链接:

律化带合同库    律化带科技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2016 浙ICP备1602164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