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发林与安格洛联营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阅读量: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发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发林因与被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民初7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曾发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民初73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曾发林提交了一份淘宝网店铺信息的网页打印件,一审法院可以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核实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在广州省惠州市销售的真实性,无需其举证证明,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惠州市。且曾发林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即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曾发林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管辖。
  安格洛联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因曾发林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其虽然提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奉节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现曾发林的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区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选择了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无论曾发林所称其经营活动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是否属实,本案都应当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曾发林主张其经营活动地在广东省惠州市,也应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曾发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周 露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幸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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