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杰与宁海县翊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7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4204号


  原告:陈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海县翊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位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金杰诉被告宁海县翊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金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宁海县翊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到庭参加诉讼,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杰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宁海县翊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9年5月21日,原告陈金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金杰负担。
  原告陈金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 棉
审 判 员  闫诗萌
人民陪审员  潘美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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