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乐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30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乐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告:张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乐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清
人民陪审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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