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陈佳佳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11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258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佳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