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花双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1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167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双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双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
人民陪审员 郑也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春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