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梁正春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10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192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维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正春。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正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
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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