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牛菲儿贸易商行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9 00:00阅读量: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732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W。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牛菲儿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牛始埔得宜一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经营者:舒招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牛菲儿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炳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无
书记员  王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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