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王颖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9 00:00阅读量: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4229号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颖静,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颖。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文娟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一无
书记员 罗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