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顶灯专利维权胜诉!制造商某猫公司赔偿3.3万元,销售商连带责任【杭知桥专利案例】
原告:敖世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330274481.5)。
中山市某霖照明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含公证费、律师费、购买费用)。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2330274481.5),显示专利权人为敖世美;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专利有效;
第5843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确认专利维持有效。
(2024)赣饶弋证内字第134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某霖公司网店购买侵权产品;
被诉产品实物及外包装(标注“欧塞洛斯OSAIROUS”商标、某猫公司为制造商);
寻梦公司提供的销售数据(侵权链接销售5,181件,金额97,763.64元);
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凭证(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费268元)。
公证书、产品实物及说明书等证据链完整,认定某猫公司为制造商,某霖公司为销售者;
侵权比对结论: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因原告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侵权情节、专利价值等酌情认定赔偿。
《专利法》第十一条(禁止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第七十一条(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侵权比对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为判定标准;
在损失难以计算时,法院可综合侵权情节、合理费用等酌定赔偿。
某猫公司赔偿敖世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000元;
1.专利权人维权:专利权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侵权行为。
2.销售商责任:销售商需确保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金额:在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专利价值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