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明示刮码破坏商标识别功能致来源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成都中院
【裁判要旨】
一、关于刮码与是否正品的事实
前述公证书显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宝贝详情”页面中载有如下内容“欢迎各位亲到小店购物,小店非常欢迎你们光临,购物愉快!新包装了原价 560 元,注意看下啦:新包装原价 560 元,去码,如果送人或者转手的追求完美主义的请慎重下单。”【销售有明示】
前述通过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有瓶盖及瓶身上有图案,瓶颈及瓶身有“NUTRILITE”和“纽崔莱”文字、图案以及前述图案与文字的组合,包装锡箔纸均存在折痕。前述购买的“国产安利纽崔莱多种植物蛋白粉”瓶底日期后的串码已删除,条形码贴纸已被移除;“国产安利纽崔莱儿童水果蛋白粉”瓶身内部串码被加热破坏,瓶底日期后的串码被破坏,打开后有漏粉;“安利纽崔莱越橘益视胶囊”瓶盖顶端二维码被破坏,瓶底有明显金属加热后的烙痕,日期后的串码被破坏;“纽崔莱薄荷香蒜片”瓶底有明显金属加热后的烙痕;“纽崔养藏牌善衡片”瓶盖顶端二维码被破坏,瓶底有明显擦痕,日期后的串码被破坏。美国安利公司及安利中国公司还陈述,其扫描前述购买的“纽崔莱薄荷香蒜片”“纽崔莱银杏苁蓉片”瓶盖上的二维码,“纽崔莱莱益源牌蛋白粉(麦香味)”瓶盖顶端条形码,均未在其 5gpos 系统中查询到对应的订单信息。而田旺南商行又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前述被诉侵权产品系来自于美国安利或安利中国公司的正品。
二、刮码构成商标侵权(不是从不正当竞争角度)
本院认为,当商标权人将商标标志用于商品并将其投入市场后,该商品与商标等多种要素发生紧密联系。擅自改变商标或商品中的任一要素,都有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和指引功能的损害。
产品识别码是标识该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了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销售地等信息。
在产品识别码完整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结合产品上的商标更准确的区分和判断商品的来源。
经营者去掉产品识别码,包括二维码、条形码或者跟踪码,其主观上有隐藏商品来源的目的,客观上破坏了商品的整体性导致商品关键信息丢失。而且,该行为一方面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无法根据产品识别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查验,由此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来源和销售渠道产生疑惑、误认或者混淆,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商标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因此,前述行为导致商标权人的商誉等商标权益遭受损害。
对此,本院认为,田旺南商行销售去码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