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销售假冒电池被判赔【杭知桥商标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是一家知名电池生产企业,系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为一家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两家网店。
原告诉称,被告在上述店铺中销售标题含有涉案商标字样的电池产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二、证据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权属及授权证据:包括涉案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授权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原告经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商标知名度证据:包括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商务部出口名牌名单、中国消费电子领先品牌TOP10荣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证书、各类行业奖项、国家标准起草单位证明、媒体报道等数十份材料,用以证明涉案商标在电池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被诉侵权证据:江西省弋阳县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标注涉案商标的电池产品,并对购买、收货、拆封全过程进行公证保全。公证书显示,两店铺相关商品链接名称中均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字样。
4.技术鉴定报告:原告将正品与被控侵权实物进行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未标注制造商、额定容量与正品不符等区别特征。
5.平台数据:法院依职权向电商平台运营公司调取涉案店铺销售数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合计数十万元。
三、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
1.原告证据4未提供中文译本,不予采信;
2.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结合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3.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经当庭拆封查验,封存完好、信息一致,予以采信;
4.法院调取的某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真实有效,予以采纳。
四、法院认定情况
1. 商标权属及授权有效
涉案商标经核准注册,现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经连续多年授权,有权使用上述商标,且授权书明确赋予原告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涉案商标先后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该品牌多次获得商务部出口名牌、中国消费电子领先品牌TOP10、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等荣誉,在电池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声誉。
3. 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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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被告在网店销售链接名称、宣传图上使用涉案商标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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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为电池,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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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构成近似:被控侵权链接使用的涉案商标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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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成立:被告未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经原告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结合正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区别特征,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 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已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但赔偿责任仍需承担。
五、裁判要点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电池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在网店销售链接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
3.侵权商品销售情况:根据平台数据,被控侵权商品销量较大,销售额合计数十万元;
4.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原告为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公证保全等支出了相应费用。
六、裁判结果
赔偿原告一定金额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
【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