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知桥合同案例】违约举证难点:送检样品如何证明为被告所售商品
【裁判要旨】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诉称,自二被告处购入的背胶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质量问题。该批背胶用于多个工程项目后,致使这些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 1513272.9 元,并支付以该损失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一、原告起诉内容存在误区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存在错误,其中一名被告的销售行为系代表公司,并非个人行为;同时,原告检测的产品并非被告所售,且工地实际使用的产品也与被告无关。此外,被告指出原告在产品加工、存放、销售以及施工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被告方。
二、为产品添加外包装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来源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原告在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曾向被告购买背胶。原告送检的样品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但送检样品从外观上看均为原告自身产品。原告虽主张仅为产品添加外包装桶而未进行其他加工,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给相关检测机构以及法院委托鉴定时所使用的样品,均未经被告确认,且原告无法证明这些样品来源于被告所售产品,同时原告也未申请对被告销售给其的产品直接进行质量鉴定。
三、应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由于原告无法充分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该产品与自身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